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薛春明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40號、第179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薛春明部分撤銷。
薛春明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薛春明經原審判決有罪後,檢察官及被告薛春明均提起上訴,上訴後,被告薛春明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薛春明死亡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原判決未及審酌於此,為被告薛春明有罪之判決,檢察官及被告薛春明上訴認應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難以維持,自應予撤銷,並為被告薛春明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作成本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