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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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楊鈞翔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抗告狀對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