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41號聲請人 林中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承宇 (原名: 吳信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吳承宇(原名:吳信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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