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碧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40號、17901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鄭碧富無罪部分撤銷。
鄭碧富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鄭碧富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後,被告鄭碧富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死亡,此有高雄市○○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2月15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鄭碧富死亡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原判決未及審酌於此,為被告鄭碧富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上訴認應為有罪之判決,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難以維持,自應予撤銷,為被告鄭碧富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作成本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