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秋白
于善平陳文英陳俊益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信益
曾觀亭 賴品月 (原名 溫淑卿杜屏慧 (原名 杜文音黃雀屏 (原名 黃千錡 )共同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哲毓
洪碧珠 陳櫻蓮 鍾嘉琪 陳淑娥 劉明憲 李潔萍 廖啟隆 蘇琀向 (原名 蘇小玉黃敏誌 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富界
謝本源 張松茂 陳再福 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慶豐
陳朝藝 陳良宇 傅芷羚 (原名 傅瓊鈴楊玉娟 鄭凱文 共同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 陳易鴻
戴裕源 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 楊淑惠 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告 戴玉傑
林慈娥 薛連達 李珮慈 共同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被告 呂雅蓁 (原名 呂雅雯
鄭敏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陳麗珠
黃豐祥 陶大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蕭進興
董寶釵 葉財銘 王繼賢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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