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秋白
于善平陳文英陳俊益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信益
曾觀亭 賴品月 (原名 溫淑卿 ) 杜屏慧 (原名 杜文音 ) 黃雀屏 (原名 黃千錡 )共同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哲毓
洪碧珠 陳櫻蓮 鍾嘉琪 陳淑娥 劉明憲 李潔萍 廖啟隆 蘇琀向 (原名 蘇小玉 ) 黃敏誌 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富界
謝本源 張松茂 陳再福 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慶豐
陳朝藝 陳良宇 傅芷羚 (原名 傅瓊鈴 ) 楊玉娟 鄭凱文 共同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 陳易鴻
戴裕源 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 楊淑惠 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告 戴玉傑
林慈娥 薛連達 李珮慈 共同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被告 呂雅蓁 (原名 呂雅雯 )
鄭敏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陳麗珠
黃豐祥 陶大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蕭進興
董寶釵 葉財銘 王繼賢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