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關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4月4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264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關羽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9日下午6時42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南方之星社區)。
(三)行為:被移送人上開地點大聲咆嘯,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李俊儀 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其畫面截圖。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非行。爰
審酌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坦承被移送行為,態度尚佳,以及
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
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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