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
被   告  隋時語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9月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原告主張被告同意原告就報價
日期107年9月12日住宅工程估價追加減單(見本院卷㈠第26
、27頁,下稱系爭追加減單)所載各工程項目進行追加減工
程之相關事證?㈡、被告之外甥於何時進入系爭工程現場居
住?被告之外甥進入居住後,原告於何時施作何工程項目?
原告最後施工之時間及施工內容?相關事證?㈢、若原告未
於107年6月26日完成約定之工作,有無天災、地震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形?有無不可歸責原告之事由?相關事證?㈣、
請提出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原證4、5,見本院卷㈠第53
至285頁)之完整截圖彩色翻拍照片。㈤、是否聲請本件以
科技設備進行遠距審理?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9月3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就原告所提系爭追加減單(見
本院卷㈠第26、27頁)所載各項工程項目,不爭執者為何?
㈡、就原告提出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原證4、5,見本院
卷㈠第53至285頁)之真正是否爭執?㈢、上開紀錄中暱稱
「S.Y.S」、「金金」者之真實姓名?與被告之關係?㈣、就
本件工程,被告有無授權其姊或他人與原告進行追加減工程
?㈤、被告主張被告之外甥曾於系爭工程施工過程中進入系
爭房屋居住,被告是否爭執?若不爭執,該人居住之期間為
何?該居住期間本件工程施工情形?㈥、是否聲請本件以科
技設備進行遠距審理?
五、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