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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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陳人豪
陳人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國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3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人豪、陳人華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5號被告林國文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