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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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9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睿澤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睿澤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補充為「李睿澤與黃○榕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第8行更正為「在高雄市○○區○○街○○號外」;證據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黃○榕」更正為「證人即被害人黃○榕」、並補充「家庭暴力通報表、傷勢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睿澤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同居男女朋
友關係,本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被告竟不思及此,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無視該保護令之內容,因細故與被害人發生爭執,一時情緒失控,率以附件所載方式違反該保護令,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偵卷第33頁),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104號被告李睿澤(年籍資料詳巻)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睿澤與黃○榕為男女朋友關係,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李睿澤因對 黃宥榕 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字第○○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其不得對於李睿澤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黃宥榕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李睿澤明知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間,仍於113年3月22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外,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李睿澤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出手推倒黃○榕,致黃○榕受有右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已撤回告訴),以此方式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事項。 嗣警 據報到場處理糾紛,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榕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睿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榕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上開保護令裁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張、現場相片數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檢察官蔡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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