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7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被   告  張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75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博欽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O四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O五年一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O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五年一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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