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原名: 陳俊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請補支票(票號:CE0000000、CE0000000、CE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三件。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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