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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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劉原宏 被上訴人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2,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