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星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
101年4月27日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星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24號判決於101年5月7日已合法送達至苗栗縣南庄鄉 田美 村3鄰田美66之6號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1年5月15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2日,因期間之末日即101年5月19日為星期六,而順延至再次日),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