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林怡菁
林育德 林怡婷 兼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張鳳蘭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素琴 (Chin,Su-Chi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