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學詩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訴字第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學詩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學詩因涉犯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已坦承犯行,且依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及搶奪前科,本次於短時間內再犯13次搶奪等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1年3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搶奪前科,本件於短時間內再犯十餘起搶奪、竊盜案件,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1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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