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呂震霖 被告 江錦華 原籍設:.
鄭進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