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吳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97萬2000元,此項裁定業已於99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復經本院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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