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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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2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二(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己○○   到
相對人     陳月真   未到
調解委員    莊廷鍾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本件為形成之訴,調解內容無訴訟上調解之效力,但仍有私
  法上調解之效力,是否仍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願意。
相對人
  願意。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己○○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4月5日起每月按期給付一萬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並不再就本移轉登記事宜,對己○
  ○提出訴訟。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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