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26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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