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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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號抗告人 冼慶昌 (ShienChingChang)上列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寄存於楠梓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0月00日生效,補正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11日,至105年9月5日(星期一)屆滿。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查詢表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