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7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等就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72號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