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75號聲請人 邱莉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具狀陳明欲如何處分受監護人徐一生名下6筆不動產及對受監護人徐一生有何利益,並提出可供釋明之證據。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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