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59號聲請人 鄭東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士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其上982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三、相對人陳士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