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420號聲請人 陳耀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林淑女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淑女之親屬同意 林建人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親筆簽名同意書。
(二)林建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與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記事欄 勿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