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訴人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被上訴人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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