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59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環保署、環保局、 傅崑萁林金虎 間因105年重國字第159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誤載為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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