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沈啓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盟堯 、 郭信良 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信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