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沈啓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盟堯郭信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信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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