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7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春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3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