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陶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碧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億建材行即 周旭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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