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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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05年5
  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余春勇 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准予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4203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
  付命令),嗣被告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於法定期間內
  對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是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系爭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於系爭支命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
  臺幣(下同)10萬8,159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8,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
  應補繳610元(計算式:1,110元-500元=6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
  判費6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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