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代 理 人 陳儷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寶港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104年度潮簡字第1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潮簡字第一二○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潮簡字第120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之被告,該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2日為一審
最終之言詞辯論程序,因當日有證人到庭作證,開庭筆錄有
所疏漏,實有必要透過錄音光碟還原內容,故聲請交付該案
於105年5月12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
定。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
,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
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