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 告 白珮瑩 即青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 告 白珮瑩 即青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