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75號
原 告 鼎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永宗行
法定代理人 張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75號
原 告 鼎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永宗行
法定代理人 張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