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鴻鈞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
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止斥利益即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審裁判費1,50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