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徐羽勤
被   告  莊繐綺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一、被告 賴姿婷 」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羽勤、莊繐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英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