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謝美緣
被 告 王軫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2年3月間至被告所經營上品藥膳美食
餐廳任職服務生,工作時間自下午6時至凌晨2時,約定每
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詎料被告非但未幫原告投
保勞保、健保,且工作量非常大,原告因而於同年3月24日
向被告辭職,而3月份之上班日共19日,被告應給付原告13
,933元(計算式:2200030X19=13,933元)之薪資,經原告
多次催討,被告仍拒不給付。原告爰依勞動契約約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手寫薪資結算單為
證。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均已
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視同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勞動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13,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自屬有據。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
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