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啓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啓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啓宏(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毀棄損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亦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確定,惟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又本件拘役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2、3所示之罪為毀棄損害案件,其餘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至同年00月0日間,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暨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迄今未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90號111年10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90號111年12月7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執更助字第171號1.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2.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2毀棄損壞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07號112年2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07號112年3月15日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63號3毀棄損壞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63號4竊盜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1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91號112年4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91號112年6月7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0號5竊盜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1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2號112年6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2號112年9月12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45號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6竊盜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45號7竊盜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45號8竊盜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9月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45號9竊盜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7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