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冠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多為販賣毒品、施用毒品、持有非制式手槍等犯罪類型,罪質不輕,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09年9月至111年9月之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毓琪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4日至同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0號111年10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0號111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0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9月15日至109年9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111年10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111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1號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捌月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0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3號112年3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3號112年5月10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2號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確定。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捌月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0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陸月109年12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藥事法有期徒刑肆月109年12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9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04號112年5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04號112年6月27日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17號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參月110年6月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112年7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112年8月22日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40號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確定。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參月110年6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10年6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年6、7月間某日至110年8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4藥事法有期徒刑肆月110年8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41號15肇事逃逸有期徒刑柒月111年7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112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112年8月23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28號16交通過失傷害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7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29號17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112年8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112年8月30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5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