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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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景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景羽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高雄市○○區○○○路000號」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並補充被告謝景羽辯解不足採之理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訊據被告固於警詢時坦承於附件所載之時、地,騎走該腳踏車之事實,惟否認有何竊盜意圖,具狀辯稱:因為摩托車壞掉,所以才竊取自行車,屬於使用竊盜,並非佔有或買賣云云。然被告先於警詢中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竊取本案腳踏車之情事,供稱:(問:你為何要行竊?竊取腳踏車做何用途?)因為我摩托車壞掉沒有辦法回家,所以我偷腳踏車要騎回家等語(偵卷第9頁);於本院審理時才具狀改稱:屬於使用竊盜,並非佔有或買賣云云(本院卷第37頁),其前後供述不一,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者,被告若果無將該2輛腳踏車據為己有之意,理應於短暫使用完畢後立即歸還原位,然其既係將之停放在被害人無從知悉之地點,難認被告有將2輛腳踏車物歸原主之意,是可認定被告當時主觀上乃基於將如附件所示之2輛腳踏車均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為上開行為無誤,其前揭辯解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便利,恣意竊取被害人 林聰傑蔡宗融 所有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竊得之腳踏車2輛,已合法發還被害人2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2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59、63頁),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否認主觀犯意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件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腳踏車2輛,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已發還被害人2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7137號被告謝景羽(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景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晚上10時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前,竊取林聰傑所有之自行車1台(銀藍色)。嗣因覺得不好騎,乃隨意棄置路邊,再於112年4月30日晚上1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竊取蔡宗融所有自行車1台(黑色)。嗣經警獲報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自行車2台後發還林聰傑、蔡宗融。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景羽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聰傑、蔡宗融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2紙、扣押物及現場照片共4張、監視畫面截圖14張、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檢察官曾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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