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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