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