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送達代收人 胡勝志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鍾信孝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憲章 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69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