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送達代收人  胡勝志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鍾信孝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憲章 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69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