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許阿梅 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
應徵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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