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鄭老淪
訴訟代理人  鄭士敬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依
  該謄本具狀確認被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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