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鄭老淪
訴訟代理人 鄭士敬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依
該謄本具狀確認被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