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刁高宗
       楊淑惠
       楊李金里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共
  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上開土地全部共有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共有人中
  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具狀確定本件起訴被告及起訴聲明,且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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