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刁高宗
楊淑惠
楊李金里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共
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上開土地全部共有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共有人中
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具狀確定本件起訴被告及起訴聲明,且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