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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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57號上訴人 陳美香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邱怡菁 被上訴人 鄭鈴彬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主張由上訴人出入之臺中市○○區○○路上即可看到東勢區第二公墓,請被上訴人於10日內提出由臺中市○○區○○路0段或0段路上即可看到東勢區第二公墓之照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王重吉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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