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軍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軍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軍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陳軍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8│有期徒刑7年9│有期徒刑8月││││月(共4罪)│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18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1月19││、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日、107年10月││││19日、107年11││12日││││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年│臺中地檢107年│臺中地檢107年│臺中地檢107年││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9號│度偵字第34857│度偵字第34857│度偵字第34857││││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663號│第1581號│第1581號│第1581號││最後├───┼───────┼───────┼───────┼───────┤│事實審│判決│108年4月30日│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663號│第1581號│第1581號│第1581號││確定├───┼───────┼───────┼───────┼───────┤│判決│判決確│108年5月15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動│動│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28號(編號2至4號已│││度執字第833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