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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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林龍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碧鋒 │台中市大里區農會信│108年10月10日│55,200元│AD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