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建全(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11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附表:
受刑人林建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05/02下午2時30分許│107/05/02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採集毛髮前3個月內│為警採集毛髮(陰毛)前│││││3個月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589號│第458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17│108/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8/26│108/10/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498號│15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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