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群霖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韶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甫邑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108年2月28日│329,452元│AH0000000│││││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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