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廖淑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8年8月18日│420,000元│PA0000000││││ 王銘陽 │台中分行│││││└──┴────────────┴─────────┴──────┴──────┴──────┴──┘